鉅大LARGE | 點擊量:830次 | 2022年12月26日
環保標準更嚴格 工信部對蓄電池業規范條件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
近日,工信部公布公開征求對《蓄電池行業規范條件(征求意見稿)》和《蓄電池行業規范通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通知。通知表示,為促進蓄電池行業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從源頭上防止血鉛污染事件發生,工信部對2012年公布的《蓄電池行業準入條件》和《蓄電池行業準入通告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形成了《蓄電池行業規范條件(征求意見稿)》和《蓄電池行業規范通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
記者將規范條件和管理辦法的征求意見稿和2012年版的準入條件和管理辦法進行了比較。征求意見稿中對進入規范通告名單的蓄電池生產公司設定了有效期限,有效期為4年。征求意見稿還制定了更為嚴格的環保標準,必須嚴格依法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環保設施三同時竣工驗收、排污申報、排污繳費和排污許可證制度;重要污染物排放必須達到總量控制指標要求,且重要污染物和特點污染物實現穩定達標排放;必須實行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并通過評估驗收。
比較2012年版的《蓄電池行業準入條件》,《蓄電池行業規范條件(征求意見稿)》有如下修改:
1、公司布局方面:征求意見稿由原來的新建項目應在依法批準設立的縣級以上工業園區內建設。改為新建、改擴建項目應在依法批準設立的縣級以上工業園區內建設。
征求意見稿由原來的所有新建、改擴建項目必須有所在地省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的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總量來源。改為所有新建、改擴建項目必須有所在地地市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的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總量來源。
充電溫度:0~45℃
-放電溫度:-40~+55℃
-40℃最大放電倍率:1C
-40℃ 0.5放電容量保持率≥70%
2、在環境保護方面,征求意見稿制定了更為嚴格的標準。所有公司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必須嚴格依法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環保設施三同時(建設項目的環保設施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竣工驗收、排污申報、排污繳費和排污許可證制度;重要污染物排放必須達到總量控制指標要求,且重要污染物和特點污染物實現穩定達標排放;必須實行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并通過評估驗收。充分利用公開的環境信息,了解蓄電池公司的環境保護狀況。關于在環境行政處罰辦理信息系統、環保專項行動公司明細表和國家重點監控公司污染源監督性檢測信息系統等環境信息系統中存在信息的公司,要供應下達處罰意見的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出具的整改合格證明材料,方可申請列入符合規范條件的公司名單通告。
3、在監督管理方面,征求意見稿將原來的(三)、(四)項合并修改為現有蓄電池及其含鉛零部件生產公司應達到《電池行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試行)》(發展改革委通告第87號)中規定的清潔生產公司水平,或達到《清潔生產標準蓄電池工業》(HJ447)中規定的三級水平;新建、改擴建項目應達到《電池行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試行)》中規定的清潔生產先進公司水平,或達到《清潔生產標準蓄電池工業》中規定的二級水平。
比較2012年版的《蓄電池行業準入通告管理暫行辦法》,《蓄電池行業規范通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有如下修改:
1、在申請條件方面,征求意見稿新增同一蓄電池生產廠區內有多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蓄電池公司時,所有公司必須同時提出規范通告申請,并同時進行現場審核。
2、在監督管理方面,征求意見稿由原來的進入準入通告名單的商品極板生產公司(蓄電池組裝公司),應于每季度第一個月內向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申報上一季度極板銷售記錄(采購記錄)改為進入規范通告名單的商品極板生產公司(蓄電池組裝公司),應每半年向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上報上個半年的極板銷售記錄(采購記錄)。
征求意見稿新增了有效期限。進入規范通告名單的蓄電池生產公司,有效期為4年。有效期滿后繼續從事蓄電池生產的,應于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向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通告延續申請,并按提出申請時公司實際情況重新填寫《申請書》。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提出申請公司符合《規范條件》的情況進行初審,并將初審結果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專家組對公司進行審核。
征求意見稿中新增,在進入規范通告名單的公司有拒絕接受抽查、不再繼續符合《規范條件》要求、發生重大責任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這三種情況之一的,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責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撤銷其通告資格。
蓄電池行業規范條件
(征求意見稿)
為促進我國蓄電池及其含鉛零部件生產行業持續、健康、協調發展,規范行業投資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和《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商務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有關促進鉛酸蓄電池和再生鉛產業規范發展的意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按照合理布局、控制總量、優化存量、保護環境、有序發展的原則,制定本規范條件。
一、公司布局
(一)新建、改擴建項目應在依法批準設立的縣級以上工業園區內建設,符合《蓄電池廠衛生防護距離標準》(GB11659)或《環境影響評價報告》中批復的衛生防護距離要求。有條件的地區應將現有生產公司逐步遷入工業園區。重金屬污染防控重點區域禁止新建蓄電池及其含鉛零部件生產項目。所有新建、改擴建項目必須有所在地地市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的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總量來源。
(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33號)第三條規定的各級各類自然保護區、文化保護地等環境敏感區內,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范圍內,禁止新建、改擴建蓄電池及其含鉛零部件生產項目。
二、生產量力
(一)新建、改擴建蓄電池生產公司(項目),建成后同一廠區年生產量力不應低于50萬千伏安時(按單班8小時計算,下同)。
(二)現有蓄電池生產公司(項目)同一廠區年生產量力不應低于20萬千伏安時;現有商品極板(指以電池配件形式對外銷售的蓄電池用極板)生產公司(項目),同一廠區年極板生產量力不應低于100萬千伏安時。
(三)卷繞式、雙極性、鉛碳電池(超級電池)等新型蓄電池,或采用持續式(擴展網、沖孔網、連鑄連軋等)極板制造工藝的生產項目,不受生產量力限制。
三、不符合規范條件的建設項目
(一)開口式普通蓄電池(指采用酸霧未經過濾的直排式結構,內部和外部壓力一致的蓄電池)生產項目。
(二)新建、改擴建商品極板生產項目。
(三)新建、改擴建外購商品極板組裝蓄電池的生產項目。
(四)干式荷電蓄電池(內部不含電解質,極板為干態且處于荷電狀態的蓄電池)生產項目。
(五)鎘含量高于0.002%(電池質量百分比,下同)或砷含量高于0.1%的蓄電池及其含鉛零部件生產項目。
四、工藝和裝備
新建、改擴建公司(項目)及現有公司,工藝裝備及相關配套設施必須達到下列要求:
(一)項目應按照生產規模配備符合相關管理要求及技術規范的工藝裝備和具備相應處理能力的節能環保設施。節能環保設施應定期進行保養、維護,并做好日常運行維護記錄。新建、改擴建項目的工程設計和工藝布局設計應由具有國家批準工程設計行業資質的單位承擔。
(二)熔鉛、鑄板及鉛零件工序應設在封閉的車間內,熔鉛鍋、鑄板機中出現煙塵的部位,應保持在局部負壓環境下生產,并和廢氣處理設施連接。熔鉛鍋應保持封閉,并采用自動溫控措施,加料口不加料時應處于關閉狀態。禁止采用開放式熔鉛鍋和手工鑄板、手工鑄鉛零件、手工鑄鉛焊條等落后工藝。所有重力澆鑄板柵工藝,均應實現集中供鉛(指采用一臺熔鉛爐為兩臺以上鑄板機供鉛)。
(三)鉛粉制造工序應采用全自動密封式鉛粉機。鉛粉系統(包括貯粉、輸粉)應密封,系統排放口應和廢氣處理設施連接。禁止使用開口式鉛粉機和人工輸粉工藝。
(四)和膏工序(包括加料)應使用自動化設備,在密封狀態下生產,并和廢氣處理設施連接。禁止使用開口式和膏機。
(五)涂板及極板傳送工序應配備廢液自動收集系統,并和廢水管線連通,禁止采用手工涂板工藝。生產管式極板應當使用自動擠膏工藝,禁止采用干式灌粉工藝。
(六)分板刷板(耳)工序應設在封閉的車間內,采用機械化分板刷板(耳)設備,做到整體密封,保持在局部負壓環境下生產,并和廢氣處理設施連接,禁止采用手工操作工藝。
(七)供酸工序應采用自動配酸系統、密閉式酸液輸送系統和自動灌酸設備,禁止采用人工配酸和灌酸工藝。
(八)化成、充電工序應設在封閉的車間內,配備和產量相適應的硫酸霧收集裝置和處理設施,保持在微負壓環境下生產;采用外化成工藝的,化成槽應封閉,并保持在局部負壓環境下生產,禁止采用手工焊接外化成工藝。應采用回饋式充放電機實現放電能量回饋利用,不得用電阻消耗。所有新建、改擴建的項目,禁止采用外化成工藝。
(九)包板、稱板、裝配焊接等工序,應配備含鉛煙塵收集裝置,并根據煙、塵特點采用符合設計規范的吸氣方式,其中鉛煙采用上吸或側上吸,鉛塵采用下吸或側下吸;應保持合適的吸氣壓力,并和廢氣處理設施連接,確保工位在局部負壓環境下。
(十)淋酸、洗板、浸漬、灌酸、電池清洗工序應配備廢液自動收集系統,通過廢水管線送至相應處理裝置進行處理。
(十一)包板、稱板工序必須采用機械化包板、稱板設備。
(十二)焊接工序必須使用自動燒焊機或自動鑄焊機等自動化生產設備,禁止采用手工焊接工藝。
(十三)電池清洗工序必須使用自動清洗機。
五、環境保護
所有公司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必須嚴格依法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環保設施三同時(建設項目的環保設施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竣工驗收、排污申報、排污繳費和排污許可證制度;重要污染物排放必須達到總量控制指標要求,且重要污染物和特點污染物實現穩定達標排放;必須實行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并通過評估驗收。充分利用公開的環境信息,了解蓄電池公司的環境保護狀況。關于在環境行政處罰辦理信息系統、環保專項行動公司明細表和國家重點監控公司污染源監督性檢測信息系統等環境信息系統中存在信息的公司,要供應下達處罰意見的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出具的整改合格證明材料,方可申請列入符合規范條件的公司名單通告。
六、職業衛生和安全生產
(一)項目應符合《職業病防治法》、《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要求,具備相應的職業病危害防治和安全生產條件,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新建、改擴建項目應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經批準后方可開工建設;職業病防護設施應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應在試運行12個月內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相關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產和使用。
(三)生產作業環境必須滿足《工業公司設計衛生標準》(GBZ1)和《鉛作業安全衛生規程》(GB13746)的要求。
(四)公司應建立有效的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實行有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并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確保職工的職業健康。應設置專用更衣室、淋浴房、洗衣房等輔助用房,場所建設、生產設備應符合職業病防治的相關要求。公司辦公區、員工生活區應和生產區域嚴格分開,加強管理,禁止穿著工作服離開生產區域;員工休息室、倒班宿舍設在廠區內的,禁止員工家屬和兒童等非公司內部員工居住;員工下班前,應督促其洗手和洗澡。應為員工供應有效的個人防護用品,在員工離開生產區域前,應收回手套、口罩、工作服、帽子等,進行統一處理,不得帶出生產區域;應對每班次使用過的工作服等進行統一清洗。
(五)熔鉛、鑄板及鉛零件、鉛粉制造、分板刷板(耳)、裝配焊接、廢極板處理等出現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應安裝送新風系統,并保持適宜的風速,其換氣量應滿足稀釋鉛煙、鉛塵的要;送新風系統進風口應設在室外空氣潔凈處,不得設在車間內;禁止使用工業電風扇代替送新風系統或進行降溫。
(六)公司應當依法和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如實向勞動者告知工作過程中可能出現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待遇及參加工傷保險等情況,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應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根據《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23號)和有關標準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普通員工每年至少應進行一次血鉛檢測;對工作在出現嚴重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的員工,應采取預防鉛污染措施,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血鉛檢測,經診斷為血鉛超標者,應按照《職業性慢性鉛中毒診斷標準》(GBZ37)進行驅鉛治療。
(七)公司應通過GB/T28001(OHSAS18001)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
七、節能和回收利用
(一)公司生產設備、工藝能耗和產品應符合國家各項節能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二)蓄電池生產公司應積極履行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利用銷售渠道建立廢舊蓄電池回收系統,或委托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再生鉛公司等相關單位對廢舊蓄電池進行有效回收利用。公司不得采購不符合環保要求的再生鉛公司生產的產品作為原料。鼓勵蓄電池生產公司利用銷售渠道建立廢舊蓄電池回收機制,并和符合有關產業政策要求的再生鉛公司共同建立廢舊電池回收處理系統。
八、監督管理
(一)新建、改擴建蓄電池及其含鉛零部件生產項目的投資管理、土地供應、節能評估、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等手續應按照本規范條件中的規定進行審核,并履行相關報批手續。未通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一律不準開工建設;未經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在建項目或者未經環保三同時驗收的項目,一律停止建設和生產。
(二)各地人民政府及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對本地區蓄電池及其含鉛零部件生產行業統一規劃,嚴格控制新建項目,并使其符合本地區資源能源、生態環境和土地利用等總體規劃的要求;對現有蓄電池公司,在其衛生防護距離之內不應規劃建設居住區、醫院、學校、食品加工公司等環境敏感項目;應引導現有公司主動實行兼并重組,有效整合現有產量,著力提升產業集中度,加大先進適用的清潔生產技術應用力度,提高產品質量,改善環境污染狀況。
(三)現有蓄電池及其含鉛零部件生產公司應達到《電池行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試行)》(發展改革委通告第87號)中規定的清潔生產公司水平,或達到《清潔生產標準蓄電池工業》(HJ447)中規定的三級水平;新建、改擴建項目應達到《電池行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試行)》中規定的清潔生產先進公司水平,或達到《清潔生產標準蓄電池工業》中規定的二級水平。
(四)對不符合本規范條件的蓄電池及其含鉛零部件生產項目,投資管理部門不予備案(核準);國土資源部門不予辦理用地有關手續;金融機構不供應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城鄉規劃和建設、消防、衛生、質檢、安全監督等部門不予辦理相關手續。申請或重新核發生產許可證的公司,應當符合本規范條件的要求。對經審核符合本規范條件的公司名單,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向有關部門進行通報。
(五)搬遷項目應執行本規范條件中有關新建項目的有關規定。
(六)生產或購買商品極板的公司,應向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申報極板銷售或采購記錄,不得將極板銷售給不符合本規范條件的公司,也不得采購不符合本規范條件的公司生產的極板。
(七)所有蓄電池及其含鉛零部件生產公司,應在本規范條件公布后,按照自愿原則對本公司符合規范條件的情況進行自查,并將自查情況報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進行審核。
(八)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按照本規范條件做好相關管理工作。關于已達到本規范條件的公司,工業和信息化部將進行通告,實行社會監督和動態管理。
(九)行業協會應組織公司加強行業自律,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本規范條件的實行和跟蹤監督工作。
九、附則
(一)本規范條件中涉及的公司和項目,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新建、改擴建和現有蓄電池及其含鉛零部件生產公司及其生產項目。
(二)本規范條件中所涉及的國家法律、法規、標準及產業政策若進行修訂,則按修訂后的最新版本執行。
(三)本規范條件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四)本規范條件自公布之日起立即實行。《蓄電池行業準入條件》(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2012年第18號通告)同時廢止。
蓄電池行業規范通告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順利實行《蓄電池行業規范條件》(以下簡稱《規范條件》),開展蓄電池行業規范通告管理工作,促進行業持續、健康、協調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依據《規范條件》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規定,負責接受本地區蓄電池公司提出的通告申請,對公司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將初審結果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三條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全國蓄電池行業規范通告管理工作。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專家組對各省報送的公司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核,通告經審核符合《規范條件》的蓄電池生產公司名單。
第二章申請條件
第四條申請規范通告的蓄電池生產公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部門登記,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二)擁有獨立的生產廠區;
(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的要求;
(四)所生產的蓄電池產品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求;
(五)符合《規范條件》中的所有要求;
(六)在環境行政處罰辦理信息系統、環保專項行動公司明細表和國家重點監控公司污染源監督性檢測信息系統等環境信息系統中存在信息的,相關行為已整改合格。
第五條規范通告的申請工作以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公司為申請主體。集團公司旗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要單獨申請。
第六條同一公司法人擁有多個位于不同地址的廠區或生產車間的,每個廠區或生產車間要單獨填寫《蓄電池公司規范審核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見附件1),并向所在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分別提交本廠區或生產車間的規范通告申請。
第七條同一蓄電池生產廠區內有多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蓄電池公司時,所有公司必須同時提出規范通告申請,并同時進行現場審核。
第三章申請、審核及通告程序
第八條蓄電池生產公司按自愿原則提出規范通告申請,填寫《申請書》,和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等相關材料一起報送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從事商品極板生產或外購商品極板進行組裝的,還要供應上一年度的極板銷售或采購記錄(銷售、采購記錄格式見附件2、3,從事進出口貿易的需附相應進出口證明)。
第九條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依據《規范條件》,對申請規范通告公司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提出相關初審意見,并填寫在《申請書》的相應位置。
第十條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將經初審符合《規范條件》的公司名單以及相關申請材料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條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專家組,對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送的公司申請材料和生產現場進行審核。
第十二條經過審核符合《規范條件》的公司,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期間無異議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將以通告形式公布;公示期間有異議的,將在核實有關情況后酌情處理。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將組織專家組,或委托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進入規范通告名單的蓄電池生產公司進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四條進入規范通告名單的商品極板生產公司,應每半年向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上報上個半年的極板銷售記錄(銷售記錄格式見附件2,向境外銷售的需附相應出口證明)。
第十五條進入規范通告名單的蓄電池組裝公司,應每半年向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上報上個半年的極板采購記錄(采購記錄格式見附件3,從境外采購的需附相應進口證明)。
第十六條進入規范通告名單的蓄電池生產公司,有效期為4年。有效期滿后繼續從事蓄電池生產的,應于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向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通告延續申請,并按提出申請時公司實際情況重新填寫《申請書》。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提出申請公司符合《規范條件》的情況進行初審,并將初審結果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專家組對公司進行審核。
第十七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對進入規范通告名單的公司實行動態管理。進入規范通告名單的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責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撤銷其通告資格:
1.填報《申請書》時有弄虛作假行為;
2.商品極板生產公司不及時申報極板銷售記錄、銷售記錄不真實或將極板銷售給不符合《規范條件》的公司;
3.外購商品極板組裝蓄電池的公司不及時申報極板采購記錄、采購記錄不真實或從不符合《規范條件》的極板生產公司采購商品極板;
4.拒絕接受抽查;
5.不再繼續符合《規范條件》要求;
6.發生重大責任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
第十八條從事蓄電池行業規范審核工作的有關工作人員,有、、等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立即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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