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大LARGE | 點擊量:481次 | 2023年03月24日
將為新能源汽車自燃事故兜底,保險公司要當"冤大頭"?
新能源車自燃意外事故,終于明確了賠償責任方。
八月四日,我國保險業協會在官網上公布,有關征求《我國保險行業協會新能源汽車商業保險專屬條款(2021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很多媒體熱烈歡呼:新能源汽車有了專屬保險,起火自燃保險能賠了!
確實,新能源車專屬保險的征求意見稿中,最引人注目的部分,莫過于新能源汽車自燃起火后的賠償問題。按照征求意見,以后發生的自然災害、意外導致的起火,保險公司會給予賠付。
此前,新能源汽車自燃、起火,賠付方并不明確。車主面對這樣的困境,往往只能"以鬧取勝",爭取車企出面為此負責。在絕大部分實際案例中,車企也確實承擔了賠償責任,但也有部分情況是車企不承擔賠償責任,車主不得不進入司法程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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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0.5放電容量保持率≥70%
按常理言之,保險公司應該賠付。但是,實際操作中,我們沒有找到一例保險公司賠付的。這讓人不由得有些疑惑:新能源汽車自燃、起火,到底誰來賠?
新能源汽車專屬保險的推出,終于給出了明確的答案。新能源汽車起火自燃后,誰來賠付車主,誰來賠付連帶損失的問題,在新能源汽車專屬保險中有了明確的規定。
新能源汽車專屬保險征求意見稿第六條
在征求意見稿中,將新能源汽車起火燃燒明確寫為保險公司承保范圍,不論車輛是在行駛、停放還是在充電過程中。
同時,針對新能源汽車特有的意外事故,例如充電時起火、私人充電樁的意外觸電事故,在這份征求意見稿中,保險公司以附加險的形式,承擔起賠償責任。
但為何新能源汽車專屬保險時至今日才出現?新能源汽車起火的新聞不少,保險公司要當"冤大頭"嗎?
新能源汽車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遠超它的實際產值比例,特別是在中央領導和主管部門心目中的位置,迫使保險協會改變態度。同時,新能源汽車品質有所提升,起火概率下降。此時,保險公司準備"承擔社會責任"。
不過,關于新能源和智能汽車,保險遇到的挑戰還未全部解決。
1
以前:自燃起火,車企先賠為敬
新能源車起火自燃,大多是車企出面賠償車主的。
《電動汽車觀察家》聯系到多位起火自燃新能源汽車車主,包括進行過電池召回車型車主,以及一些充電站運營商負責人后,得出以上信息。
為何車企成為新能源車自燃的賠付人,是現有的保險條款不予賠付嗎?
經多方求證后,可以明確的是,汽車保險可以對新能源汽車自燃進行賠付。
據我國人民保險集團400客服人員的說法,只要是在車損保險承保范圍之內的自燃事故,均可正常理賠。具體而言,即根據消防部門的《火災事故認定書》中起火原因為車輛自身原因引發的火災,均屬于車損險理賠范圍。
即使是以2020年九月十九日車險改革前的情況看,只要是投保過自燃險的新能源汽車,在發生自燃事故時同樣可以進行理賠。
那又為何,車企要先于保險公司,對自燃的新能源汽車進行賠付呢?
一部分特情是,車主沒有投保相應的保險,就只能找車企賠償。但更多的可能是,車企從品牌口碑,質量保證,以及新能源汽車補貼政策等多方面考慮,"心甘情愿"的進行賠償。
品牌口碑、質量保證角度進行賠償不難理解,而新能源汽車補貼,則是一個容易被忽略的政策要求。
《電動汽車觀察家》了解到的信息是,存在大批量起火的事故電動汽車,車企可能會被取消補貼資格,或是其他進行其他處罰,因此車企愿意對自燃車主進行補償,以便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在國家新能源汽車補貼政策中,雖然沒有明文條款,但在部分地方性的新能源汽車補貼政策,曾出現相關條款。
發生在北京三里屯的新能源車自燃事件
曾有某新能源汽車品牌,因多輛同款車型在持續自燃,在北京被執行過處罰。
因此和動輒幾億、幾十億的新能源汽車補貼相比,車企絕不會因小失大。在新能源汽車自燃后,車企往往從快、從速處理對車主進行補償,據《電動汽車觀察家》了解到的案例,從起火自燃到賠付完畢,最快僅用半天時間。
上海某自燃事故后司機出具的情況說明
甚至,車企明知不是自己責任的情況下,仍會進行賠付。北京、上海都曾發生過因"飛線"充電引發的新能源汽車火災事故,車企在讓車主寫下承諾書,證明是因為車主問題引發火災后,出于"人道主義"考慮對車主進行了全額賠付。
在新能源汽車專屬保險推出后,車主無需再以鬧取勝,又或是和車企對簿公堂,才能取得賠償。
在投保車損險后,保險公司將為車主的新能源汽車自燃事故進行兜底賠付。
2
以后:小保險,大保障
汽車自燃后三者險保額不夠賠付,怎么辦?
車主自用充電樁引發的第三者損失,誰來賠償?
購買智能輔助駕駛軟件后,車輛報廢,購買軟件的費用能不能賠償?
這些問題在新能源汽車專屬保險中,也有了答案。
本次新能源汽車專屬保險條款的征求意見稿中,列出了多項附加險,涵蓋起火自燃、充電和智能化軟件三部分的賠付。這些針對新能源汽車的特殊情況供應保險服務,可理賠一些看起來風險很小,實則風險巨大的意外事故。
附加火災事故限額翻倍險,就是一種可防止巨額賠償的保險。
投保附加火災事故限額翻倍險后,新能源車自燃后的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額可翻倍為2倍、3倍或4倍,具體倍數以投保時車主和保險公司雙方約定為準。
以前述上海地庫中自燃事故為例,該車投保的第三者責任險,可對因該車火災造成的第三方損失進行賠付。
上海地庫自燃事故中被燒毀的汽車
僅從停在著火車輛旁,被引燃的兩臺豪華品牌汽車的價值來看,直接損失就已超過100萬元,外加其他車輛、地庫內其他物品的損失疊加在一起,損失或更為巨大。
即使該車的第三者責任險保額為100萬元,也難以覆蓋所有直接損失。
若附加投保4倍檔火災事故限額翻倍險,在發生自燃事故時可獲得最多400萬的第三者責任險保額,應足夠應對本次火災造成的直接損失進行賠償。
類似附加火災事故限額翻倍險這樣的,針對特例中特例供應的保險服務,在充電方面同樣供應。
在充電方面,新增附加外部電網故障損失險、附加自用充電樁損失保險、附加自用充電樁責任保險三項附加險。
其中外部電網故障損失險的承保范圍是,新能源汽車在充電期間,因外部電網故障,導致被保險新能源汽車的直接損失。例如在充電時,因突發停電造成的車輛損失,將由本險種進行賠付。
自用充電樁損失保險,是針對車主自用充電樁,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被盜竊或遭他人損壞導致的充電樁自身損失,進行賠付。例如因雷擊導致的充電樁損失,可由此項保險賠付。
私人充電樁
自用充電樁責任保險,是針對車主自用充電樁,所造成的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進行賠付。例如因充電樁漏電導致的意外事故,將由該險種進行賠付。
附加自用充電樁損失保險、附加自用充電樁責任保險,是針對新能源車主自用充電樁的保險,并不要求車輛在充電狀態下才可享受保險服務。
針對新能源汽車特有的智能化配置,本次新能源汽車專屬保險條款征求意見稿中,推出了附加智能輔助駕駛軟件損失補償險。
附加智能輔助駕駛軟件損失補償險,可在因發生車損險主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導致全部損失,造成智能輔助駕駛軟件無法使用時,保險公司對智能輔助駕駛軟件購買費用進行賠付。
例如,TSLA的FSD軟件單獨收費,當車主投保車損險以及附加智能輔助駕駛軟件損失補償險后,當車輛因事故報廢后,購買FSD軟件的費用,可由保險公司根據保額進行賠付。
新能源汽車專屬保險的多項附加險,針對車主自用充電樁沒有保險,三者險保額不夠以及智能輔助駕駛軟件購置成本的特殊情況所設計,這些附加險雖然看起來都是特情中的特情,但在發生相關意外事故時,這些保險卻能解決車主的大問題。
3
保險公司要當"冤大頭"?
從征求意見稿來看,保險公司將在承保范圍之內為新能源汽車自燃事故兜底。即使是因為車企產品質量原因導致的自燃事故,也將由保險公司先行賠付。
但假如是車企因某一款產品的質量缺陷,導致大量事故發生,保險公司還會進行賠付嗎?
會。但保險公司也是算過賬的,足以應付大額賠償的情況。
電動物流車在充電站中自燃
一個公開可查的數據是,2020全球智慧出行大會上,我國工程院院士孫逢春針公布了新能源汽車起火概率,2019年為萬分之0.49,2020年下降至萬分之0.26。
以目前約600萬輛的新能源汽車保有量計算,"冤大頭"的說法并不準確,從概率上看全年也不過200輛左右的新能源汽車發生自燃。
以單車理賠金額20萬元計算,200輛車總計理賠金額也不過4000萬元,相對保險行業幾萬億的資產規模來說,4000萬元連"毛毛雨"都算不上。
因此若新能源汽車專屬條款獲得通過,財大氣粗的保險公司將承擔起新能源汽車自燃的主體賠償責任,真的會成為"冤大頭",但這也正是保險社會責任屬性的體現。
不過,這并不意味著車企可以將產品質量問題的鍋甩給保險公司。
站在保險公司角度看,若單一車企或是單一車型的自燃風險增高,那么保險公司可以提高保費降低風險。假如自燃風險極高,保險公司甚至可以拒保。
假如保險公司拒絕對某款車型承擔保險責任,那么該車型的銷量也一定不好。
不過,假如保險公司將所有起火新能源汽車的損失都扛起來,費用也不少。保險公司愿意毅然決然地承擔起社會責任來,可能是政治考慮。
當前,新能源汽車作為國家戰略新興產業的地位已經不可動搖,而且地位還在上升。
中共中央政治局七月三十日召開會議,分析研究當前經濟形勢,部署下半年經濟工作。會議指出,關于國民經濟具體行業的要求中,第一個提及的,就是新能源汽車。會議要求,要挖掘國內市場潛力,支持新能源汽車加快發展。
另外,"碳達峰、碳中和"的雙碳目標,已經成為各行各業的鐵律,所有相關政策、服務,都要支持雙碳目標。新能源汽車假如沒有專屬保險,顯然會成為新能源汽車推廣、交通碳減排的障礙。保險公司就會成為千夫所指。
4
新能源汽車保險疑難待解?
新能源車專屬保險有利于消費者,也有利于車企,卻為何此時才推出呢?
從公開可查的信息上看,早在2017年十二月,我國汽車保險協會舉辦"新能源汽車保險發展交流會",啟動新能源汽車保險專屬條款制定、風險定價和理賠技術等方面的專業研究。
但直到4年后的2021年夏季,新能源汽車專屬保險條款才開始進入到征求意見階段。期間,新能源汽車保險遲遲未能推出,導致新能源汽車保險亂象頻發。
亂象之一是,保險保額是否包含補貼?即保險保額是按照補貼前車價計算,還是按照補貼后車價計算保額,而保額又直接決定了保費、理賠金額。
在新能源汽車車主的認知中,新能源汽車保險保費較高,正式因此出現。但保險公司若按照補貼后價格供應保險服務,出現涉及到動力鋰電池損傷的理賠時,理賠金額恐難以覆蓋維修費用。
亂象之二是,理賠金額大于新車價格。若按照補貼前車價投保,在出現全損事故后,保險公司需按照投保保額進行賠付,特殊情況下保險理賠金比新車補貼后的實際購置價還高。
這種特殊情況,甚至引發犯罪行為。
亂象之三是,拒保和理賠難。因為新能源汽車的特殊性,部分保險公司存在拒保情況,還存在保險公司以特別約定條款的形式,對動力鋰電池拒保,而對整車承保的情況。在涉及到充電時自燃,動力鋰電池損傷的理賠時,存在理賠難問題。
如今新能源汽車專屬保險條款開始征求意見,一方面是保險業內的亂象確實要整治,而另一方面則是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對新能源汽車加速發展的反饋。
從時間看,新能源汽車專屬保險條款已進行過多方位的調研,在中央提出加速發展新能源汽車后,保險行業率先反饋,為新能源汽車的發展助力,應予以贊許。
在新能源汽車專屬保險征求意見稿中,能夠看出保險公司站在社會責任角度,在汽車自燃、充電以及智能輔助駕駛軟件方面,主動承擔了保險責任。
但在征求意見稿中,仍有一些不明確的部分。
例如關于換電車的保險條款,未明確動力鋰電池是否在保障范圍之內;智能電動汽車OTA升級導致的汽車意外事故,是否在保障范圍之內等等。
新能源汽車不僅僅是汽車能源的變化,在汽車生產制造、使用方式上,均有較大變化,保險行業能否快速變革,支持新能源汽車的后續發展,也要進一步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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