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大LARGE | 點擊量:929次 | 2018年12月24日
嘉興1月1日起禁止銷售超標電動車
今天上午,市交警支隊召開國家電動自行車新標準實施前過渡期管理有關工作。據介紹,依照時間節點,2019年1月1日起,禁止銷售超標電動車,因銷售企業未明確告知或告知不真實、不全面,導致消費者購買了超標車輛,不能依法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的,消費者有權要求銷售企業退貨或更換。
今年12月31日前,消費者購買的超標電動自行車必須在2019年3月31日前辦理防盜備案登記上牌,符合現行國家電動車標準的,注冊登記上牌時間截止到2019年4月15日。2019年4月15日后,只有符合新國標的電動自行車,才能在交警部門注冊登記上牌。
從路面管理來說,2019年4月15日新國標實施后,未經注冊登記或防盜備案登記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交警會依法扣留車輛,如果電動車符合新國標,責令駕駛人補辦注冊登記并依法予以處罰;對經鑒定屬于機動車的,還會對駕駛人按照駕駛機動車認定處理。
2021年12月31日止,無論以前辦理防盜備案登記的,還是現在辦理的超標電動自行車都禁止上路,也就是說現在路上懸掛最多的白色電動車防盜登記牌將退出歷史舞臺。
據了解,為方便群眾,目前全市有防盜備案登記窗口115個,市本級有29個,主要是在交警及各個派出所,辦理超標電動車上牌,注冊登記窗口全市有43個,市本級有18個,主要是在各交警隊,辦理符合國標的電動自行車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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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去辦證要憑有效身份證明、車輛合法來源憑證和車輛合格證,如果時間較久,提供不出電動自行車相應材料,要簽一份責任承諾書。
另外,懸掛外省(直轄市、自治區)號牌的電動自行車也應當在我市辦理注冊登記或防盜備案登記后,才可上道路行駛。
你關心的問題都在這
電動自行車是不少小伙伴出門常用的交通工具。11月27日,浙江舉行了國家電動自行車新標準及過渡期有關工作安排新聞發布會。
電動自行車新國標來了,我的車有沒有超標?
“限速25碼加腳踏功能”的設置要求合不合理?
不符合國標的舊車能否回收?
對于小伙伴們留言提出的問題,浙江發布聯系省經信廳、省公安廳交管局、省市場監管局等部門,請他們對這些問題給予回應~
01
如何認識新國標?
新國標車必須具有3C證書,在浙江省銷售需列入《浙江省電動自行車產品公告》,《公告》可在省經信廳、省公安廳等網站查詢。
對列入《公告》的電動自行車產品,允許在浙江生產、銷售、注冊登記和上道路行駛。
02
三年后會不會有電動自行車回收方案?
按照過渡期管理辦法,符合GB17761-1999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并列入《浙江省電動自行車產品公告》的電動自行車,可申領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牌照,三年后可繼續使用;超標電動車可申領備案牌照,使用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止,鼓勵地方可折價置換符合新國標的電動自行車。
03
超標的電動自行車怎么處理?
根據過渡期管理辦法,未列入《公告》的電動自行車(含其他兩輪電動車),消費者可于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憑有效身份證件、車輛合法來源憑證和車輛合格證,向住所地公安機關申請備案登記(包括已經在公安機關防盜備案登記的車輛),使用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止,報廢車輛可折價置換符合新國標的電動自行車。
登記上牌點可關注當地公安部門的公告。
若車輛合格證等材料丟失,需到銷售商或生產企業獲取車輛合法來源憑證和車輛合格證。
未列入《公告》的電動自行車備案登記后的3年使用期內,車輛駕駛人應當戴安全頭盔,不得載人,并遵守非機動車道路通行規定。
04
剛買的電動自行車超標了,可以退換嗎?
根據過渡期管理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因銷售企業未明確告知或告知不真實、不全面,導致消費者購買的車輛因未列入《公告》、不符合國家電動自行車產品標準等原因,不能依法注冊登記并上道路行駛的,消費者有權要求銷售企業退貨或者更換。
05
保留腳踏板功能有必要嗎?
國家規定電動自行車屬于非機動車,GB17761-1999和GB17761-2018標準中對腳踏騎行能力都做了明確的規定,特別是新國標的規定是強制性的,因此電動自行車必須有腳踏板。
06
25碼的最高時速是否太低了?
GB7258-2017機動車運行安全條件中明確規定兩輪電動車速度超過25公里/小時(新國標)、20公里/小時(老國標)的屬于機動車范疇。
07
超過25碼的電動自行車能否登記成藍牌摩托車?
有摩托車駕駛證的,三年后能否使用超標電動自行車?
超標電動車不是電動摩托車,電動摩托車必須有資質的企業才能生產,要符合相關標準及通過3C認證,按照機動車要求上牌等才能上路使用。
08
能否對電動自行車實施分類管理?
兩輪電動車分為二類:
符合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的,按非機動車管理;符合電動輕便摩托車和電動摩托車國家標準的,按機動車管理。
修訂后的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國家標準于2019年4月1日實施,電動自行車新國標于2019年4月15日實施,屆時將會對電動摩托車、輕便電動摩托車、電動自行車實施分類管理。
09
如何管理共享電動自行車?
根據國務院安委辦和浙江省安全生產委員會文件精神,將督促共享單車企業限期清理回收共享電動自行車。
應嚴查生產廠家,管好源頭。
根據現有法律法規,生產電動摩托車、電動輕便摩托車的企業必須取得相應的資質,產品必須取得3C認證和工信部公告目錄才可銷售、上牌。
10
三輪、四輪電動車怎么管理?
按照目前的交通法規,電動三輪車、低速四輪車是不準上路行駛的。
11
廢舊電瓶如何回收?
廢舊電池由經銷商回收后,交整車生產企業或直接交給有廢舊電池處理資質的企業處理。
關于做好國家電動自行車新標準
實施前過渡期內有關工作的通告
為維護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銷售企業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障《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以下簡稱新國標)的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現將新國標實施前后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產品公告、登記上路等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生產和銷售
(一)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和其他電動車產品(含三、四輪電動車)。違反規定的,由市質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沒收產品及違法所得,處三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2019年4月15日前,符合GB17761—1999版標準(以下簡稱舊國標),且列入《浙江省電動自行車產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的電動自行車,準許在本市生產、銷售。
(三)自本通告下發之日起,銷售企業應通過店堂告示、在銷售憑證中注明等方式,向消費者承諾其銷售的車輛符合國家標準并已列入《公告》。因銷售企業未明確告知或告知不真實、不全面,導致消費者購買的車輛因未列入《公告》、不符合國家電動自行車產品標準等原因,不能依法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的,消費者有權要求銷售企業退貨或更換。
二、產品公告
實行電動自行車公告管理制度。對列入《公告》且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允許在本市生產、銷售、注冊登記和上道路行駛。
三、登記和上路
(一)2018年12月31日前購買的未列入《公告》的電動自行車,自本通告下發之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憑有效身份證明、車輛合法來源憑證和車輛合格證,到住所地公安機關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二)已經公安機關防盜備案登記的車輛視為已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三)備案登記車輛(含已經公安機關防盜備案登記車輛)使用有效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
(四)禁止未經注冊登記或備案登記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違反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扣留車輛;對車輛列入《公告》的,責令駕駛人補辦注冊登記并依法予以處罰;對車輛未列入《公告》且經鑒定屬于機動車的,對駕駛人按照駕駛機動車予以處罰。
(五)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應按規定使用安全頭盔,不得載人(注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限載1名未滿12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并遵守非機動車道路通行規則。
(六)自2019年4月15日起,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嚴格按照新國標辦理電動自行車注冊登記手續。
(七)懸掛外省(直轄市、自治區)號牌電動自行車應當在本市辦理注冊登記或備案登記后,方可在本市上道路行駛。
(八)鼓勵電動自行車所有人購買投保第三者責任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備案登記車輛所有人可一次性投保至2021年12月31日。
(九)電動自行車所有人可按照自愿原則安裝防盜裝置,費用由個人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