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大LARGE | 點擊量:930次 | 2019年03月03日
治理不合規鋰電池企業 動力電池行業監管方式升級
最近,為進一步加強鋰離子電池行業管理,推動產業加快轉型升級,工信部對《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條件》(以下簡稱《規范》)和《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公告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形成《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條件(2018年本)》(以下簡稱《2018年本規范》)和《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公告管理暫行辦法(2018年本)》(以下簡稱《2018年本暫行管理辦法》),新版政策將于2019年2月15日起正式施行。
記者對新舊兩個版本的文件做了對比,梳理出幾點不同:
不再強調規模,要求提升技術。根據《規范》,企業應滿足多項規模要求:電池年產能不低于1億瓦時;正極材料年產能不低于2000噸;負極材料年產能不低于2000噸;隔膜年產能不低于2000萬平方米;電解液年產能不低于2000噸,電解質產能不低于500噸。
《2018年本規范》取消了對生產規模的相關要求,而是針對技術創新和技術指標提出了要求,主要包括兩點:一是應具有電池正負極材料鐵、鋅、銅等金屬有害雜質檢測能力,檢測精度由不低于1ppm,精確到不低于10ppb,要求提高了100倍;二是規定研發經費不得低于當年企業主營業務收入的3%。
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本規范》不再要求企業必須具有高新技術企業資質或省級以上獨立研發機構、技術中心,改為鼓勵企業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質或省級以上研發機構、技術中心。
相較而言,《2018年本規范》增加了智能制造和綠色制造的相關規定。在智能制造方面,鼓勵企業積極開展智能制造,降低運營成本,縮短產品生產周期,提高生產效率,降低產品不良品率,提高能源利用率;在綠色制造方面則特別提出,鼓勵企業打造綠色供應鏈,建立以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為導向的采購、生產、營銷、回收及物流體系,促進供應鏈中的利益相關方遵守行業標準與規范,落實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建立廢棄鋰離子電池回收處理體系。
《暫行辦法》規定,整改不合格或者發生重大質量事故以及停產超過1年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撤銷其公告資格。撤銷公告資格的企業,經整改合格1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請。而《2018年本暫行辦法》則規定,被撤銷公告企業的重新申報材料將在兩年內不予受理。
此外,《暫行辦法》規定工信部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對公告企業產品進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企業,將通報并責令其予以整改;一年之內連續兩次抽查不合格的企業,視為不能保持《規范條件》要求。《2018年本暫行辦法》則取消了其中“一年之內”的時間限制。
根據《2018年本暫行辦法》,工信部負責全國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公告管理工作,組織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復核、抽檢、公示及公告,發布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公告名單并實施動態管理。企業申報時上一年實際產量應不低于實際產能的50%。同時也要求,企業嚴格控制新上單純擴大產能、技術水平低的鋰離子電池(含配套)項目。對促進技術創新、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生產成本等確有必要的新建和改擴建項目,由行業主管部門按照相關規定組織論證,論證通過可予以實施。
行業人士表示,新政的實施簡化了對鋰離子電池四大材料企業的產能和工藝技術參數要求,將技術主導權進一步歸還給企業,與此同時一些技術不達標的落后產能也將逐漸被市場淘汰。而針對鋰離子電池的上游材料生產企業質量檢測的標準提高,無疑也將對包括新能源車用動力電池在內的相關鋰電原材料質量提升有著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