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大LARGE | 點擊量:1442次 | 2019年04月24日
充電電池爆炸引發火災
以舊換新購買的一輛新電動輪椅,卻在購買當天充電后發生電池爆炸,引發火災,年近80歲的呂大媽和兒子張先生將電動輪椅的銷售者候先生訴至法院。今天上午,朝陽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充電電池存在產品缺陷,判令侯先生賠償呂大媽母子醫療費、房屋裝修及物品損失、租房損失等16.6萬余元。
年近八旬的呂大媽與兒子生活在一起。因行動不便,呂大媽經常使用輪椅。去年7月12日,呂大媽通過以舊換新的方式,以2000元的價格從侯先生經營的北京康美永健商貿中心購買了一輛新的電動輪椅。當天,侯先生將新輪椅親自送至呂大媽住處。然而,當晚輪椅在充電后即發生電池爆炸并引發火災。輪椅全部燒毀,呂大媽兒子的房屋因火災造成裝修和物品損失,隔壁和樓下鄰居的房屋、房屋所在樓層公共區域也因火災受損,火災中造成一人受傷,呂大媽也因驚嚇住院治療。
經消防部門認定,事故原因系電動輪椅充電電池故障引發,起火部位位于客廳北側電動輪椅處,推斷起火時間為7月12日22時50分許。
呂大媽稱,侯先生送貨時告知,電動輪椅可以用舊輪椅的充電器按照原方式充電。當晚呂大媽對輪椅進行了充電,22時50分,電池充滿拔掉電源大約5分鐘后,電池即發生了爆炸。
因協商賠償未果,呂大媽母子將侯先生訴至法院,索賠燒毀的室內物品損失、已賠償鄰居及物業公司的經濟損失、茶葉貶值損失、因房屋無法居住產生的租房損失、醫療費、鑒定及評估費等共計18.8萬余元。
充電溫度:0~45℃
-放電溫度:-40~+55℃
-40℃最大放電倍率:1C
-40℃ 0.5放電容量保持率≥70%
侯先生辯稱,爆炸系因充電器使用不當造成,并非產品本身質量問題,故不同意賠償。2012年呂大媽從我這兒購買了一輛電動輪椅,一年半以后更換了鋰電池,又使用一年多以后,呂大媽從他人處購買更換了一組電池。7月12日下午,我送新輪椅時帶了一組電池試車,呂大媽說我的電池比較新,要求留下,并讓我將她在外邊買的舊電池拿走。事發后,我發現拿走的舊電池是48伏的,但我留下的新電池是36伏的。爆炸系充電不當造成,事發后我已更換了一輛新的電動輪椅,故不同意再賠償其他損失。
法院經審理查明,呂大媽之子張先生是事發房屋的所有權人,呂大媽在該房屋內居住。電動輪椅銷售者侯先生是北京康美永健商貿中心的經營者,該商貿中心已于2016年6月28日核準注銷。
事故發生后,呂大媽被救護車送至醫院檢查、治療。經現場勘查,房屋內有十數包茶葉存在不同程度被煙熏的痕跡。因火災導致房屋無法居住,呂大媽承租一套房屋,月租金8100元。侯先生曾于2016年7月28日查看了火災現場,并用微信支付給呂大媽300元表示安慰。
火災發生后,呂大媽母子向隔壁鄰居支付了賠償款6286元、向樓下鄰居支付了賠償款1600元、向物業公司支付了公共區域賠償款12640元。
審理中,雙方均不申請對涉案充電電池質量進行鑒定。經法院詢問,侯先生也不能提供其出售的充電電池的同類產品、購買該電池的相關手續以及充電電池生產廠家的信息和證據。
法院經審理認為,因充電電池與輪椅配套使用,單獨使用不能達到使用目的、實現使用價值,故應認定充電電池屬于電動輪椅的一部分,兩者共同構成一個完整的產品。
因侯先生不申請質量鑒定,亦不能提供同類產品、生產廠家等信息,導致無法進行產品缺陷鑒定,亦無法通過同類產品比對、生產廠家抗辯、陳述、舉證等方式查明產品是否存在缺陷,故侯先生應依法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電動輪椅在通常情況下是不會發生爆炸的,呂大媽在使用時發生爆炸并引發火災,屬于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因舉證不能,且充電電池存在上述危險,可以認定該充電電池存在產品缺陷。
法院指出,無論侯先生對產品缺陷是否具有過錯,均不能免除其向被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定義務。侯先生稱呂大媽自行購買了48伏充電器,用于給36伏電池充電,并導致爆炸,呂大媽對此不予認可,侯先生亦始終未能提供相應證據,故侯先生的抗辯事由缺乏證據支持,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院認為,侯先生提供的電動輪椅(含充電電池)被認定存在產品缺陷,該缺陷致使呂大媽母子人身及財產損害,侯先生作為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生產者、供貨者,因此其應承擔侵權責任。
結合評估、勘驗的情況,以及呂大媽母子提供的證據,法院對各項損失的合理性及具體數額進行了確定。侯先生已支付的300元,呂大媽同意予以折抵。
最終,朝陽法院一審判決侯先生賠償呂大媽母子醫療費、房屋裝修及室內物品損失、租房損失、茶葉貶值損失、評估費、其他經濟損失等共計166475.64元。
今天上午,侯先生未到庭,呂大媽母子則委托律師出庭。一審宣判后,呂大媽一方表示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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