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大LARGE | 點擊量:908次 | 2020年08月04日
工信部:八月一日起動力鋰電池回收利用將溯源管理
七月三日,工信部節能司公布《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暫行規定》。管理規定指出,按照相關要求建立“新能源汽車國家監測與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溯源綜合管理平臺”,對動力蓄電池生產、銷售、使用、報廢、回收、利用等全過程進行信息采集,對各環節主體履行回收利用責任情況執行監測。
自八月一日起,對新獲得《道路機動車輛生產公司及產品通告》的新能源汽車產品和新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進口新能源汽車執行溯源管理,對梯次利用電池產品執行溯源管理。
對八月一日前已獲得《通告》的新能源汽車產品和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進口新能源汽車,自八月一日起,延后12個月執行溯源管理。如逾期仍需在維修等過程中使用未按國家標準編碼動力蓄電池的,應提交說明。
汽車生產公司(含進口商)對已生產和已進口但未納入溯源管理的新能源汽車產品,在本規定施行12個月內將相關溯源信息補傳至溯源管理平臺。
電池生產、梯次利用公司應按照《有關開通汽車動力蓄電池編碼備案系統的通知》(中機函〔2018〕73號)要求,進行廠商代碼申請和編碼規則備案,對本公司生產的動力蓄電池或梯次利用電池產品進行編碼標識。
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按照《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聯節〔2018〕43號)要求,建立“新能源汽車國家監測與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溯源綜合管理平臺”(以下簡稱溯源管理平臺),對動力蓄電池生產、銷售、使用、報廢、回收、利用等全過程進行信息采集,對各環節主體履行回收利用責任情況執行監測。
第二條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對新獲得《道路機動車輛生產公司及產品通告》(以下簡稱《通告》)的新能源汽車產品和新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進口新能源汽車執行溯源管理。
第三條對本規定施行之日前已獲得《通告》的新能源汽車產品和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進口新能源汽車,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延后12個月執行溯源管理。如逾期仍需在維修等過程中使用未按國家標準編碼動力蓄電池的,應提交說明。
第四條汽車生產公司(含進口商)對已生產和已進口但未納入溯源管理的新能源汽車產品,在本規定施行12個月內將相關溯源信息補傳至溯源管理平臺。
第五條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對梯次利用電池產品執行溯源管理。
第六條電池生產、梯次利用公司應按照《有關開通汽車動力蓄電池編碼備案系統的通知》(中機函〔2018〕73號)要求,進行廠商代碼申請和編碼規則備案,對本公司生產的動力蓄電池或梯次利用電池產品進行編碼標識。
第七條汽車生產、報廢汽車回收拆解及綜合利用公司應在溯源管理平臺申請賬號(申請材料見附表1、2)。各公司應在溯源管理平臺上傳溯源信息(見附表3)。汽車生產公司應報送回收服務網點信息(見附表4),并在公司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汽車生產公司應在配發國產新能源汽車出廠合格證后15個工作日內,進口商應在進口新能源汽車通關并完成檢驗檢疫后15個工作日內上傳信息。
第九條與汽車生產公司合作的銷售商應在車輛銷售后及時向汽車生產公司報送記錄信息,并告知車輛所有人記錄信息發生變更時更新記錄信息的要求與程序。汽車生產公司應在車輛銷售上牌和車輛所有人記錄信息更新后30個工作日內上傳信息。
第十條與汽車生產公司合作的維修商、電池租賃公司等應在動力蓄電池維修、更換后及時向汽車生產公司報送信息。汽車生產公司應在動力蓄電池維修、更換后30個工作日內上傳溯源信息。
第十一條回收服務網點應在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移交后,向汽車生產公司報送信息。汽車生產公司應在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入庫、移交出庫后30個工作日內上傳信息。
第十二條與汽車生產公司未合作的新能源汽車銷售商、維修商、租賃商等,應按照第七條規定,通過溯源管理平臺提交申請,并按照第九條、第十條規按時限,向溯源管理平臺規范上傳信息。
第十三條報廢汽車回收拆解公司應在接收報廢新能源汽車,并出具《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后15個工作日內上傳信息;在廢舊動力蓄電池拆卸并移交出庫后15個工作日內上傳信息。
第十四條梯次利用公司應在梯次利用電池產品出庫后15個工作日內上傳信息;在梯次利用電池生產、檢測、使用等過程中出現的廢舊動力蓄電池,應在其回收入庫及移交出庫后15個工作日內上傳信息。
第十五條再生利用公司應在廢舊動力蓄電池接收入庫后30個工作日內上傳信息;在完成再生利用及最終處理后30個工作日內上傳信息。
第十六條汽車生產、電池生產、報廢汽車回收拆解及綜合利用公司應建立內部管理制度,加強溯源管理,確保溯源信息準確真實。
第十七條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對本地區相關公司溯源責任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術語和含義適用于本規定。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2018年八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