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大LARGE | 點擊量:209次 | 2024年10月10日
鋰電池可以和普通貨物一起運輸嗎?需要滿足什么條件?
依據《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建議書規章范本》《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及《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ICAO TI)等要求,鋰電池歸屬于第9類危險物品。
在運送全過程中,交付運輸的電池和電池組如果滿足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規章范本》(TDG) SP188 特殊條款的規定,一般情況下,就可以與普通貨物一同運輸。
鋰電池運輸豁免主要需滿足以下8個條件:
一、鋰含量和瓦特-小時比率要求
對于鋰金屬或鋰合金電池,鋰含量不超過1 g,對于鋰離子電池,瓦特-小時額定值(換算公式:Wh=V×Ah)不超過20 Wh。
示例1:
鋰電池可以和普通貨物一起運輸嗎?需要滿足什么條件?
說明:瓦特-小時額定值3.6 V×2 Ah=7.2 Wh<20 Wh
不少鋰電池(芯)僅標注額定電壓或電流,需要與電池廠家確認瓦特-小時額定值。
二、電池或電池組的類型要求
對于鋰金屬或合金電池組,鋰含量不超過2 g;對于鋰離子電池組,瓦特-小時額定值不超過100 Wh;適用本規定的鋰離子電池組須在外殼標明其瓦特-小時額定值,2009年1月1日前生產的除外。
示例2:
鋰電池可以和普通貨物一起運輸嗎?需要滿足什么條件?
說明:瓦特-小時額定值80 Wh<100 Wh
充電溫度:0~45℃
-放電溫度:-40~+55℃
-40℃最大放電倍率:1C
-40℃ 0.5放電容量保持率≥70%
示例3:
鋰電池可以和普通貨物一起運輸嗎?需要滿足什么條件?
說明:瓦特-小時額定值192.4 Wh>100 Wh
TDG明確要求,2009年1月1日之后生產的鋰離子電池須在其表面標注瓦時數;但法規沒有強制要求標出鋰金屬電池陽極中的鋰金屬總質量,需要與電池廠家確定數值。
三、封閉的內包裝要求
除裝在設備上的,電池和電池組須裝在完全將其封閉的內包裝里,有防止電池和電池組發生短路的保護措施。這包括防止在同一包裝內與可能導致短路的導電材料接觸,內包裝須裝在符合TDG 22版第4.1.1.1、4.1.1.2和4.1.1.5規定的堅實的外包裝內。
示例4:
鋰電池可以和普通貨物一起運輸嗎?需要滿足什么條件?
說明:包裝完整,內含有足夠的襯墊材料,對包裝內產品有一定的保護作用。
四、防止發生短路的保護措施要求
安裝在設備上的電池和電池組應防止受到損壞和發生短路,設備須配備防止意外啟動的有效裝置(特意在運輸過程中工作且不會產生有危險的熱釋放的裝置除外,如無線電射頻識別發射器(RFID)、手表、感應器等)。當電池組安裝在設備上,該設備應包裝在堅實的外包裝內,該外包裝由具有足夠強度的材料制造,且設計應與其容量和擬定用途相適應,除非含有這些電池的設備能夠提供等效的保護。
五、防止意外激活的裝置要求
每個電池或電池組滿足TDG 22版2.9.4(a),2.9.4(e),2.9.4.(f)(如適用)和2.9.4(g)的規定:
六、鋰電池標記要求
每個包裝件都應按照TDG 22版5.2.1.9標記相應的鋰電池組。按照國際民航組織TI包裝指南,鋰電池包裝件張貼5.2.1.9標記和5.2.2.2.2式樣9A標簽,應視為符合本特殊規定。
然而,上述鋰電池組標記要求不適用于(1)包裝件內僅含有安裝在設備(包括電路板)上的紐扣電池;(2)當托運貨物中含有不超過兩個包裝件,且每一包裝件內含有裝在設備上的不超過四個電池或兩個電池組。
包裝件置于集合包裝內時,鋰電池組標記應清晰可見,或印在集合包裝外部張貼,且集合包件標明“OVERPACK(集合包裝)”字樣?!癘VERPACK”字樣的高度至少為12 mm。
七、跌落試驗要求
除安裝在設備上的電池或電池組外,每個包裝件須能夠承受任何方向1.2 m的跌落試驗而內裝的電池或電池組不發生損壞,不發生內裝物移動,以致電池與電池(電池組與電池組)相互接觸,并且沒有內裝物泄漏。
八、包件毛重要求
除被安裝在設備上或與設備包裝在一起的電池/電池組外,包裝件總重不得超過30 k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