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大LARGE | 點擊量:661次 | 2019年03月15日
“新汽車三包規定”將出臺 動力電池也被納入其中
為進一步規范汽車售后質量擔保行為,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3月14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官方網站發布《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官方網站發布的《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公告
新增電動汽車三包責任規定,電動汽車質量問題無需再擔心
鑒于現行《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原質檢總局令第150號,以下簡稱《汽車三包規定》)是2013年10月正式實施的,電動汽車因受到當時技術條件及市場占有率影響并未有細分化的明確規定。隨著近年來電動汽車井噴式發展,電動汽車產品質量售后問題也不斷涌現。由于電動汽車車身結構、技術原理與傳統內燃機汽車大相徑庭,因此對電動汽車汽車修理、更換、退貨責任細分化是調整《汽車三包規定》工作的重中之重。正因如此,此次發布的《征求意見稿》在內容中增加了多個電動汽車相關條款。
由于電動汽車與傳統內燃機汽車存在結構差異,電動汽車蓄電池不僅相當于傳統內燃機汽車的燃料箱,同時也扮演著發動機的角色,因此在《征求意見稿》第18條第2款將電動汽車的電動機、蓄電池列為與發動機、變速箱并列的家用汽車主要系統,并納入免費更換總成的規定范圍。且第20條第3款第(二)項將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與其主要零件反復發生的質量問題納入退換車條款。
鑒于所有類型的蓄電池均或多或少存在電池容量與充放電次數成反比的物理特征,在《征求意見稿》第18條第4款要求生產者將動力蓄電池放電容量衰減限值和對應的測試方法明示在三包憑證上。對于消費者關心的電動汽車安全問題,在第20條第2款中表示廠家應在退換車條款中補充了家用電動汽車動力蓄電池起火的故障。
充電溫度:0~45℃
-放電溫度:-40~+55℃
-40℃最大放電倍率:1C
-40℃ 0.5放電容量保持率≥70%
從《征求意見稿》內容可以看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現有電動汽車存在的問題非常重視,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將通過修改《汽車三包規定》保障電動汽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消費者將無需擔心電動汽車的質量問題。
修改部分內容,加強了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力度
現行《汽車三包規定》實施至今已超過五年,在這五年中不僅幫助了消費者保護了合法權益,也幫助了汽車廠商提升產品質量。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在實際執行過程中也發現了現行《汽車三包規定》中的不足。對此,《征求意見稿》中列出了多個修改項。
首先是針對當前除銷售者依照《汽車三包規定》免費對家用汽車退換車以外的消費者按《汽車三包規定》退換車支付補償費用進行了調整。目前消費者退換車存在支付補償費用偏高的問題,通過對比研究國外類似法規和測算,在第25條第2款將使用補償系數n從現行《汽車三包規定》中的0.5%至0.8%調整到不超過0.7%。
另外,目前三包起算日期按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算,考慮到實際銷售活動中存在因分期購車等待銀行審核等情況導致向消費者交付產品晚于開具發票的問題,在《征求意見稿》中增加向消費者交付家用汽車產品晚于購車發票開具日期的,按照實際交付日期起算的規定。除此之外,《征求意見稿》還增加了推動建立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爭議第三方處理機制的規定。
待新版《汽車三包規定》落實后,消費者、經銷商、廠家對三包起算日各執一詞的時代將成為歷史,同時將以第三方處理機制構建多元的汽車三包爭議處理體系。
對監督管理主體進行調整并明確各層級監管職權,進一步為消費者負責
《征求意見稿》根據機構改革情況,將《汽車三包規定》中“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修改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將“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并進一步明確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管職權,規定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規章在本行政區域內實施的監督管理,市縣兩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依法受理消費者投訴,對違反《汽車三包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并將處罰結果記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開。
本次《征求意見稿》不僅完善了《汽車三包規定》、將電動汽車三包汽車責任認定細分化,同時消費者還可以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相關企業是否存在違反《汽車三包規定》。從而避免消費者“入坑”,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得到更完善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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